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0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2023年3月11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章程总纲中增加一段,作为第三自然段,内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

二、章程总纲原第三自然段中“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修改为“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将原第七自然段中“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调整至此处。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章程总纲原第四自然段中“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后增加“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中国人民团结战斗”修改为“中国人民团结奋斗”。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国家事业不断发展,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奋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四、章程总纲原第五自然段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后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修改为“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后增加“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后增加“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修改为“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修改为“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努力的基础上,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五、章程总纲原第七自然段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聚焦国家中心任务”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修改为“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三条第一款中“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后增加“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这一款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

七、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四条中“其他协商形式”后增加“监督形式”。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监督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八、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五条中“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后增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九、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六条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修改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发展理念”修改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十、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七条中“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后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加强廉政建设。”

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条第一款中“政治、法治、经济”后增加“农业农村、社会”;“环境”修改为“资源环境”。这一款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治、经济、农业农村、社会、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体育、资源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二条中“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后增加“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全面准确”后增加“坚定不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后增加“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四条中“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修改为“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十五、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五条中“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后增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修改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十六、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六条中“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修改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十七、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八条中“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后增加“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十八、章程第三章“委员”第三十四条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后增加“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十九、章程第三章“委员”第三十九条末尾增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相关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相关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

二十、章程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八条中“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修改为“协助秘书长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十一、章程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条中“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为“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发挥基础性作用”。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十二、章程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二条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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