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成果的重要内容。市政协领导亲自检查督办提案,可以有力地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为使市政协领导检查督办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市政协领导是指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市政协主席会议拟定于每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分别听取提案委员会工作汇报一次,了解提案工作情况,指导提案工作。
三、市政协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每季度听取一次提案委员会工作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指点。
四、市政协领导按各负其责的原则,按法律法规要求深入承办单位检查督办各自分管的工作职责范围的有关重点提案。
五、阅示提案委员会呈报的提案《送阅件》和重点提案《摘报件》,并写出具体批办意见。
六、根据工作实际,参与提案委员会建议组织的有关重点、难点提案的调查研究、视察办案、开门办案等活动。
七、每年亲自抓二、三件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重点提案可根据提案委员会列举的《重点提案目录》自选。
八、参与提案委员会每年8—9月份组织的全市政协提案工作大检查,确保全会提案的完满办结。
九、在提案办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如发现办理工作中有重大疑难问题,应出面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协商解决;对承办不力,质量不高,或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派员深入下去给予指导。
十、本制度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